- 改变了法律用词,澄清了指令的范围和定义;
- 引入产品的CE标志以及EC合格声明;
- 分阶段将医疗器械、控制和监控仪器纳入到RoHS指令的范畴。
限制的六种有害物质没有变化,但四种物质——六溴环十二烷(HBCDD)、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要求进行优先评估,以便考察将来是否纳入限制物质的范畴。
RoHS范围:
- 仅对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新产品;
- 包括家用的白炙灯和光源;
- 不应违反特殊的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专门指令或规定——Vehicle ELV,汽车指令;电池指令,91/157/EEC,93/86/EEC&98/101/EC;
- 不包括:医用器材或监控设备(WEEE指令第8,9类);在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维修备件;2006年7月1日前原先投放市场的再利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