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新标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规,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其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奶粉标签按照新标准,奶粉包装不得再对0至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含有多倍DHA”“DHA亲和配比”等广告语不能出现在包装上。洋奶粉产品包装上要有中文标签,并且标注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一规定选购合格的进口奶粉,同时也可以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是特殊膳食用食品与普通食品区别的主要特征,其含量标示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应在标签上如实标示。

以婴儿配方食品为例,产品标签中除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外,还应标示《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中规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婴儿配方产品依据GB10765-2010或《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以及卫生计生委和/或原卫生部有关公告,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GB10765-2010中脚注部分及营养素比值的要求(如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钙磷比值、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的比例、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总量占总脂肪酸的比例、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的比例等)不要求强制标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

GB13432-2013对能量和营养成分标示的名称、顺序、单位、修约间隔等不作强制要求,企业应在参考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真实、客观标示。

关于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

GB13432-2013修订过程中,起草组开展了市场调研,考虑国内产品标签实际情况,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仅允许用“具体数值”的形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同时规定允许误差为不低于标示值的80%,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不再使用原GB13432-2004中“范围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标示方式。

关于食用方法的标示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应该标示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以指导消费者合理使用。其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食用方法需要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根据消费者个体情况或医学状况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此类产品的食用方法可标示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参照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的指导”或类似用语。

关于标准的实施日期

本标准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日期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GB13432-2013规定;本标准实施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执行。在实施日期之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